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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研究費、必要之膳宿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及本會所需辦公費用,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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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