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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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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