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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查詢機關(構)、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及處理本辦法所定資料之所有人員,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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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