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13條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3條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