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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第5條

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並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者 。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八等職位以下年滿六十歲,九等職位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播音員女性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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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