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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第2條

中船公司對左列事項,應報請經濟部核轉、核定、核備或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之核轉。 三、派駐國外常設機構之設立與撤銷之核轉。 四、長、中程計畫之核轉。 五、年度計畫之核定。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及列管追縱之核轉或核定。 七、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之變更 (計畫之撤銷或整個變更) 之核轉。 八、年度營業預決算之核轉。 九、五年以上國內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定。 十、一年以上之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定。 十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之核定。 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業務、會計、人事、 及工程進度等月報表之備查。 十四、公司組織規程、人事規章、財務會計規章、及採購營建規章之核備 。 十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核轉。 上列事項,依法應分送有關機關者,由中船公司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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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