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 ›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規範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的平時成績考核程序、評分標準及獎懲等事項,以確保人事主管人員的績效表現達到機關期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5-1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不含行政院及其 所屬機關) 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2
二、平時成績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除由所在機關 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外,本部對於左列事項,並應適時查核登記: (一) 各人事主管機關,應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職掌及所在機關處務 規程有關事項,製作全年工作計畫,於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報本部 核備。 (附表一) (二) 工作計畫之執行,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擬具工作報告,分別於六 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前報本部核備。 (附表二) (三) 前項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於送達本部後,本部主管司應會由本部 有關單位,依據業務職掌,就內容績效等項切實查核,提供意見。 主管司依據上項意見,並審核填報時效,擬定等次,適時登記 。( 附表三) (編 註:附件一~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704-27706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3
三、本部各業務單位,對於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及人事主管人員 工作績效、獎懲等,應適時記錄。 (附表四)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 707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4
四、前條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得配合「銓敘部視察辦法」第四 條規定,舉辦定期視察。
用 AI 解釋這條
5
五、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本部除依法並參考所在機關主 管長官考核意見辦理外,前項平時成績考核資料,應提供本部考績委 員會核議。
用 AI 解釋這條
6
六、本辦法核定後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