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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7條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時,應於該公司網站及停業要保機構當地主要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並張貼於停業要保機構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入口明顯處。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墊付目的、對象及債權之範圍。 二、墊付額之計算方式。 三、墊付期間、地點及方式。 四、存保公司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自己名義行使非要保債權人對停業要保機構之一切權利。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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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