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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11條

行政院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結果,重新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如重新核算之應撥補數低於原核算之撥補數額,其差額部分應自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獲核定且尚未撥付之款項中扣抵;不敷扣抵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已獲撥補之款項辦理繳回,或由中央自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獲分配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中予以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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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二、緊急搶救:指…第3條各級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災害準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一、直…第4條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第5條各級地方政府就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經依前條規定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第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報請行政院協助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所轄…第7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第8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行政院之災害復建經費,工程部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第9條行政院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案件,應依下列原則核定…第10條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第12條行政院對於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增或…第13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災害復建經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得調減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核算…第14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已獲行政院核定撥補之各項復建工程;有違反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第八條第一項核定之復建工程內容及經費進行調整時,應在核定總經費範圍內,…第1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核定之各項復建工程,如因災情擴大等原因,致須在核定之災害…第17條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第18條行政院於核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撥補經費前,得視其實際需求及資金…第19條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第20條各級地方政府所屬公共造產或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其所需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由…第2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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