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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5條

中央政府各項建設均應提出詳細財務計畫,其所列經費須舉借債務者,屬非自償比例部分,以發行甲類公債或洽借甲類借款支應;屬自償比例部分,以發行乙類公債或洽借乙類借款支應。 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之還本付息,由財政部編列預算償付;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之還本付息,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之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編列償付。 還本付息款項,應分別由財政部及各該特種基金,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專戶儲存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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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