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 第6條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6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層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但依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設立者,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