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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AI 白話解釋

「法規之施行」的其他條文

第12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第15條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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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