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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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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