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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
第七十八條之一
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
第七十八條之一
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二、水利法
第七十八條之一
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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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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