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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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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