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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1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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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