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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 三、機關隸屬關係。 四、機關權限及職掌。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 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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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的其他條文

第5條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第6條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第8條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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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