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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3條

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原經中央銀行及中央存保公司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按下列規定比照改任官等職等: 一、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在所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 二、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未達所派任職務列等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改任,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准予權理。 三、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高於所派任職務列等最高職等者,依所派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其超過之對照資格並予保留,俟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前項人員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後,自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其轉任前曾任與改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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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第4條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第5條現職人員由金監會籌備小組造具名冊,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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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