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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43條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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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