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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4條

本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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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銀行理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第3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第5條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第6條本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并得召開臨時會,由主席召集之。會議出列席人員,於會議舉行日前十日內…第7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隨時由主席召集之。第8條本會開會得商同監事會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第9條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室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第10條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第11條本會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於會後分送各理事。第12條本會開會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第13條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第14條本規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并報請行政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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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