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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2條

中央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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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會執行左列職權: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二、本行帳目之稽核。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第4條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第5條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第6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第7條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第8條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第9條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第10條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第11條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第12條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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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