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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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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二條
規定之事業。 二、最近三年未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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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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