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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最近三年未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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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