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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23條

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 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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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