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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科技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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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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