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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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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國發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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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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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前項所編概算之歲出概算,如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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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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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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