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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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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