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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2條

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綜整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調度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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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