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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5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納入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與淨零轉型關鍵戰略,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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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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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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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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