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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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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