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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核
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綜整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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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製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概算之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第19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衡酌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事項等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第20條國發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第21條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第23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總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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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