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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8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附則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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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
第16條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第17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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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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