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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5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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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