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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附則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第16條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第17條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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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