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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國發會、科技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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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19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衡酌歲入、歲出及融資調度事項等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第21條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第22條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第23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總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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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