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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作業基金亦應比照辦理。 (二)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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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一…

「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第5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第6條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第8條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一…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第11條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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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