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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六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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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