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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3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七年度已過期間實 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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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