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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4條

第 六 章 附則
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與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 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 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 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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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第33條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第35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第36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第3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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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