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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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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