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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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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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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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