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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 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 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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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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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