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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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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