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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第1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14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部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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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部公告之。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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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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