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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 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 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 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科技 部。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國發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送國 發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定 辦理。 前項屬奉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其所 作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依預算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 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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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