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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 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 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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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預算案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第25條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第2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第27條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第28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第29條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第30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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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