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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 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 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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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