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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 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依「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作業基金亦 應比照辦理。 (二)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 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二、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三、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 點」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 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 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 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 ,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赴大陸地 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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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一…

「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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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