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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6條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 應以機密件處理。 前項機密範圍之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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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