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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前,應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 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及研擬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本年度歲出概算額 度分配情形與各機關計畫及概算編報相關注意事項,並邀集有關機關先行 會商,再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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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