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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 預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 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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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