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0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0條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 見,送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 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 理。 五、研考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提出書 面意見,送主計處。 六、勞委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七、工程會應就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及相關機關。 八、國科會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九、行政院核定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派員出國計畫時,應副知主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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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